《论语.子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关于情与法的作文素材,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翻译:叶公对孔夫子说:“我们家乡有个正直的人,父亲去偷羊,然后儿子去告发了。”
孔夫子反驳道:“我们家乡的正直人跟你们恰恰相反,应该是儿子为父亲遮掩过错,父亲为儿子遮掩过错,要亲亲相隐。这才是真正的正直。”
不畏险与苦,披肝沥胆情。 难得是诤友,不为和事佬。 面对是与非,据理敢力争。 (黄龙山人作) 点评:友情并不全部是甜言蜜语,有的时候也是良药苦口;友情并不总是让人如沐春风,有时候也叫人如坐针毡。
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
其实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是理念的冲突。儿子揭发父亲,虽然是大义灭亲,但在人伦上是一种悲剧。不告发,在法律上又是一种犯罪。
阿姆斯特朗登上月球走出宇宙飞船时说:我跨出的一小步对于人类来说却是一大步。这一小步不仅使一个宇航员走向了辉煌,也使人类的宇宙观发生了飞跃。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无数的贪官都有过这种经历。
这件事情到了法家韩非笔下,就成为了另外一种结局。
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但是朋友,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包庇一个人,其他人也包庇犯错误的人,会导致恶性循环。
《韩非子•五蠹》: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从“四九”起义纪念馆回来之后,我总是在思索,生活在这样一个新时代,是我们的幸福。回望过去,多少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为党的事业奉献终身。活在当下,需要我们作出生死抉择的机会很少。
有人说秋风无情,也许是因为它摇落了枯叶,吹散了温暖.然而,秋风真的无情吗?我认为它“道是无情却有情”.当一丝丝秋风吹过,便带来了秋的消息.它展开笑颜,轻轻地拂去了夏日的烦躁,它翩翩起舞。
不会(⊙o⊙)额
翻译: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高中作文情与法800字,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到令尹那儿告发,令尹说:“杀之。”令尹认为直躬对君主虽算正直但对父亲却属不孝,因而判了他死罪。由此看来,证父攘羊看似是君主的忠臣,其实是父亲的逆子。
一说到情理与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两者的冲突,即人们常说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特别是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强化戏剧效果和戏剧冲突,往往 使得这种冲突或者说对立显得尤其突出,不可否认。
在儒家与法家之间,同一件事有着不同的解读,儒家认为,“情”大于“法”。而法家不赞同这种观点,觉得“法”大过“情”。法家主张依法治国才有积极意义,法律是神圣的,更是不可侵犯的,如果“情大于法”,那么就毫无公平可言,社会就会乱套。
但实际上韩非子也陷入了怪圈,按理说偷羊的是父亲,儿子只是举报者,法亦有情温暖人间的作文800,怎么最后被杀(依法论处)的反而是儿子呢?或许,在法家看来,比起偷羊来讲不孝才是更大的犯罪。那么,既然举报还会被处斩,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谁还会举报呢?这也间接呼应了孔夫子宣扬的亲亲相隐观念。
不过这事还没完,吕不韦在编撰《吕氏春秋》时特意为这件事做了注解。
《吕氏春秋·当务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请代之,法律与温情并存的作文。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如无信,情与法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爱作文开头结尾示例(1):我爱我的妈妈,爱她的“唠叨”,因为有了她的唠叨,我才能改掉一些坏习惯。我爱妈妈,爱她的细心,因为有了她的细心,我才能不出错。我爱我的妈妈,我爱她的一切。母爱作文开头结尾示例(2)。
翻译:楚国有一个名叫直躬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家的羊,直躬向楚王举报,然后楚王派人捉拿直躬的父亲并打算杀掉。直躬请求代替父亲受刑。直躬将要被杀的时候,法与情的作文素材,他对执法官员说:“我父亲偷了别人的羊,我将此事报告给大王,这不也是诚实不欺吗?父亲要被处死,法亦有情温暖人间的作文素材,我代他受刑,这不也是至孝吗?像我这样既诚实又有孝德的人都要被处死,我们国家还有谁不该被处死呢?”楚王听到这一番话,于是不杀他。孔子听了后说:“奇怪啊!直躬的诚实是利用自己的父亲两次为自己捞取好的名声。”所以直躬这样的诚实,还不如不诚实。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
吕不韦可能也看到这一点,于是想用他的方式调和矛盾,亲亲相隐固然不是法治社会所提倡,但动辄父子告讦更难以提现社会的和谐。那么法律就必须考虑人民群众的总体感情,但这种感情又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一个故事三个版本,都是偷羊的事,但结局完全不同。情大于法或法大于情,情与法作文王女士,其实说法都完全对,不太客观。都只是在一定角度上表达情与法的关系,但却没有全面的、客观的表述两者关系。尤其证父攘羊故事中的案例,我们总会先入为主“法必须大于情”或“情总是大于法”,一下子就将情与法绝对化,从而对立开来。
其实,如果是法与情真正的存在冲突,就一定是法大于情。因为,法律调整范围内只能受法律意志约束,情理必须转换为法理才能为法律所接纳,否则直接适用情理将冲击现代法治国家社会治理基本规则,进入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