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式改编的看法作文,经典文化改编的看法

  • 文化作文
  • 2025-01-31

不管关注或不关注

娱乐圈的网友们

林语堂的幽默,并不是单纯的搞笑,他的幽默,折射出他的机敏与睿智,同他深厚的文学修养和深刻的思想凝结而成的哲理密切相关。一次,林语堂应邀参加一所学校的毕业典礼,在他前面有不少人做演讲,都讲的冗长乏味。

最近上网时总会发现

“肖战”、“AO3”等热搜字样

吃瓜群众火速聚集

这究竟是啥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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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缀。2,渲染气氛。3丰富主人公形象。一般就是这几个了。

2月底,由于肖战王一博的cp粉在ao3上发表了一篇以两人名字为主线的同人文《下坠》,其中肖战设定为有性别识别障碍的女性,王一博则变成高中生。

肖战粉丝认为此文影响了肖战的形象和声誉,于是大规模举报该作品和刊登作品的平台,导致平台被封,引发大量读者的不满。

肖战(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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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发展过程中

很多网友也对同人文产生了兴趣

究竟同人文是什么?

一、故事性作文“虚构”不虚故事性作文常采用虚构方法,但“虚构”不虚。正如前苏联作文改革家拉德任斯卡雅教授解释的那样:“故事性作文,其‘虚构’并非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它同样是以实际生活作为依据。

作为普法小编

当然还得多问一句

其中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何为同人文?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来自于日语“どうじん”(音doujin),日语的意思是志同道合的人们。

简言之,就是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的作品。

由于受众群体比较多样,经典文化改编的看法,涵盖了动漫、小说、影视作品、经典名著……不因商业问题影响,不以盈利为目的,谈一谈对经典文化改编的看法,更注重创作自由,一度受到了写作者、读者的青睐。

可能对于不少人来说,对改编经典的看法议论文,同人文算是一个比较小众的范围,但其实我们熟知的不少作品都可归为同人文。

比如,《盗墓笔记》曾是《鬼吹灯》的同人作品;《西游记后传》也是《西游记》的同人文,创作者将人物基础上,进行想象创作。

你说的这两个文章当中,这种改编我觉得还是非常适合的,因为通过这种改变更表达出来了对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同人第一案:

我是一个贼,一个偷时间的贼,人们都说我很可耻,但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我只是偷回我自己的时间罢了,下面,敬请听我慢慢道来。我原来是一个很有时间的人,可以算得上富有了,我的时间可以说是多得用不完,可是。

金庸先生起诉《此间的少年》

在同人文发展过程中,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事件也不得不提。

2000年,作家江南创作了小说《此间的少年》,一炮而红。该小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乔峰、阿朱、王语嫣、郭靖等66个人物名称,讲述的是射雕英雄们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里发生的故事。

《此间的少年》一问世,就受到大批的读者热爱。2010年时,《此间的少年》还被改编成电影。2016年,江南将《此间》的影视版权卖给了华策影视。

2016年10月,金庸正式对江南的作品起诉,要求江南和出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有关图书。”

这场同人侵权之战耗时2年,最终以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共188万元结束,文学改编影视的看法。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没有艰辛就不是真正的奋斗。如果不奋斗就会一事无成。我们应该从自我做起,养成严格要求自己的好习惯,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好少年。身为少年,我们应该敢于有梦,从小树立高远志向。志向是人生的航标。

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著作权侵权

通常来讲,著作权侵权的判别比较难。判定一部作品抄袭另一部作品,主要是看它有没有利用其情节、背景以实现对该作品主人公性格的塑造。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虚构是允许的,虚伪是应该坚决杜绝的。文章的材料,除了实际生活中用来证明事实的情况反映、法庭文书,科学论证中作为论据的事实真实性要求较高外,一般的文章包括作文对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并不高。虚构。

像剧情衍生类的同人文,编一篇虚构的故事作文600字,就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实现情节扩写,达到了对原作品情节的实质性利用,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侵权。

比如高鹗续写后四十回的《红楼梦》,放在今天看,就对原版《红楼梦》造成著作权侵权。

而《此间的少年》虽然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但是将其放置在一个新环境下展开情节描写,本质上没有利用金庸作品情节以塑造人物性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和哪吒过一天】双休日时我正在津津有味地看着《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忽然哪吒从电影中跳出来说:“太乙真人让我出来放松一下。”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哪吒便把我拉出门了。哪吒带我在风火轮上飞。

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于改编经典的看法,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和学习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我被“宇宙心理学委员会”派去宇宙的某一脚落寻找“萨伦星球”。因为据说那里有一个地方叫“开心城”,生活在那里的人都很开心,从来都不会整天愁眉苦脸。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自己作品,对任何有可能造成原作品利益损失的同人作品,起诉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同人小说既然利用了原作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素材,与原作有着一定的联系,那么同人小说的作者和原作者在小说经营市场上肯定是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次,“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作者如果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原作品中的素材创作作品并商业发行,显然在主观上是具有恶意的,不能排除其“搭便车”的嫌疑。

拿金庸的“同人第一案”来说,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不存在侵权,但在图书出版和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真人为原型创作同人文

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合理看待虚构式改编小学的课本目的就是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很好的成长,想要教育孩子一些人生的道理,所以说会对一些故事进行相应的虚构,能够让孩子更好的理解。

法律界人士表示,以真人,如一些公众人物为原型创作同人作品,可能涉及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及名誉权。

第一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把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同人作品中呈现,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第二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以真人为原型,虚构一些情节,在客观上如果是造成了公众对真人的一些误解,从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就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创作的同人作品中包含淫秽、暴力、血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受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如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对经典被改编的看法,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谈谈对改编经典的看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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