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事件的作文,赵春华案件论文

  • 事件作文
  • 2022-10-01

日前,苏州法院首届司法改革与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学术研讨会征文评选工作现已结束。在本次征文活动中,全市法院广大干警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围绕苏州中院确定的中心议题与选题范围,结合司法改革与审判实务深入思考、悉心研究、认真写作,涌现出了一批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备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

经苏州中院组织全国法学界相关研究领域著名的专家学者等对此次提交的全部127篇学术文章进行严格盲评,共评出一等奖9篇、二等奖14篇、三等奖27篇。7月26日,在苏州法院优秀学术论文表彰仪式上,对该50篇学术文章及其作者予以通报表彰,与会专家及领导对全市两级法院11名获奖代表颁奖。

【第一篇】:走亲戚 大年初二,我和弟弟一块到外婆家拜年。初春时节,刚刚下过一场小雪,虽说天气很冷,但我的心却是热乎乎的,尽管车行的速度很快,但我还是感觉这车速太慢,我恨不得马上就飞到外婆家。

全市法院广大干警尤其是员额法官,要在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注重研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勤于思考,勤于笔耕,不断提升自身的调研能力和水平。要围绕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调研长效机制,培养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具有影响力的司法调研骨干,努力以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促进优秀调研成果的交流学习和推广转化,苏州中院决定将获奖论文结集出版。今年5月,获奖论文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命名《裁判的智慧》,并由苏州中院徐清宇院长亲自作序,同时邀请7位评审专家为该书赠言。

近期对于天津老太太的摆摊打气枪的案件,人们都作出持续的关注,因为这个案例对于老人的量刑似乎过于荒唐,甚至有些可笑。就在天津老太太的事情,还在发酵的时候,保安持气枪击杀宠物狗被判7天的事件再次出现。

通向智慧法官的阶梯

考察世界法治昌明国家,作为“法律人格化体现”[1]的法官群体,其学养之深,不少堪与法学家比肩,不分轩轾,甚至直接由法学家“转岗”而来。典型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中,现今仍有几位曾在法学院担任过教授[2]。判词精妙的卡多佐、霍姆斯、波斯纳等耳熟能详的司法巨匠,本身也都是著述等身的杰出法学家。可以说,优秀的法官天然印有学者的胎记,身体里与生俱来流淌着学者的血液。诚如张说先生所言:“虽然法学家不一定都要去做法官,但法官却一定或应当去做法学家。”[3]

面对日益加剧的人案矛盾[4],法官何以从一名机械的“司法民工”嬗变为一位兼具法律素养、人文关怀、通才练识的智慧法官?办案之余注重调研,并能像学者一样思考问题、阐释法理,便是通达这一境界的阶梯。舍此,别无他途。

这是一篇有关热点事件的任务驱动型作文。这则材料的核心事件是赵春华因在射击摊位上摆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判刑而引发争议。争议的核心点有三:其一是触犯法律就应受到处罚,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案件存在类型化的情形,我们也反对和力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事实上如同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同案”只是一个语义上的概念,同样的案由经常呈现出看似相似、实质迥异的内在特质。法官经办的每一起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套用法条所推导出的裁判结果,或许能够符合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但却很可能暌违事实的原貌和立法的本意。

调研的意义,首先在于帮助法官理性而又专业地把握所办的每一起案件,不仅提升庭审的驾驭能力,而且增强厘清事实、适用法律的职业本领。接手一起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官的基本功。如果说查明事实主要仰仗于经验,那么适用法律则必须依靠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在复杂多元的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作为“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另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5],在秉有逻辑性、科学性的同时,也存在模糊性和局限性[6],难以为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每一种可能预设明确而又恰当的规则。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也是法律难以克服的天然缺陷。法官如果只是像自动售货机一般模式化地适用法律,就难以在时移势易的社会生活中接近裁判的实质正义,赵春华案件论文。现实中,我们常常遭遇这样的尴尬和困惑,一份从专业角度看似无可指摘的判决,一经作出,公众反映不佳甚至差评如潮,形成专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的背反和撕裂,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7]。因此,面对静态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现实生活之间不可避免的落差和错位,法官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也要通晓社会的常识常理和普遍认知,善于吸收学界的通行学说和研究成果[8],以深厚的学理功底对制定法的立法精神、内涵本意进行深入探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联结起有限规则与无限生活之间的空隙,“在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适用法律”[9],将立法的普遍正义凝结为个案的公正裁判,实现法理情的完美融合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研的第二重意义,在于引导法官沉下心来,围绕一些感兴趣的司法问题,进行扩展式研究,铢积寸累,成为全面掌握这一领域前沿问题和最新研究动态的执牛耳者。苏州地区的法官每年都要办理数以百计的案件,其中不乏法官感兴趣的个案、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值得进行理论上的思考和探索,以拓展现有的智识边界、指引未来的审判实践。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已经遇到“外卖小哥”与互联网平台、劳务公司、餐饮企业之间劳动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而产生的新型劳动法律关系问题[10]。对此,法官不仅要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法理探究,以弥补立法尚未关注、规则不够健全导致的制度供给不足,满足个案审理的需要;更要在结案之后进行前瞻性、系统性的深度研究,广泛涉猎学界对互联网配送等“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法律现象的理论观点,实现从个案到类案、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的认知跨越。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11]。从个案的审理实践出发,把问题和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再以此指导同类案件的审判,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要义。在对已结个案的反复研思和学理深究中,法官必然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盱衡相关法律领域的实践发展状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断将智识和能力向“法律帝国”的有限疆域之外延伸,充分理解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及有关社会生活,真正成为“法律活着的宣示者”[12]。

调研的第三重意义,在于诱励法官对经办案件进行系统化的回溯分析,从中感知和把握一些本质性规律,促进法官法理素养和办案能力的整体提升。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文中曾经提到:“科学研究的基本内涵就在于,从经验事实的‘此岸世界’,跳跃到理论的‘彼岸世界’。通过运用观察、思考等基本方法,从经验事实中形成主观上的认知和理论。”[13]法官每天所面对的大量案件,不仅是需要裁处的矛盾纠纷,也是值得挖掘的案例富矿。都说“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很难了解总体法律生活的概况[14],必须通过调研,才能对散落在个案处理过程中的知识碎片、个别经验进行理论性把握,对同类案件中呈现的共性问题、发展趋势进行系统化梳理。经过调研对审判实务的不断盘点和检验,司法的一些规律会逐渐被感知和理解,相应的经验、做法和观点会不断得到提炼和总结,司法能力也会在这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过程中得到提升。人民司法审判史上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5]、要件审判九步法[16]以及“五五改革纲要”[17]中的多项改革举措,都是在司法调研与司法实务的互动和碰撞中形成的宝贵成果。审判实践的发展永无止境,司法能力的提升同样永无止境。希望发现终极真理,一劳永逸地解决法律问题只是一个幻想[18]。在有限的职业生涯中,法官只有养成良好的调研习惯,才能积个案审理之“小流”成司法智慧之“江海”,甫当以一个睿智、善良、正直的形象立于公众面前。

调研的第四重意义,在于提升法官对司法个案的解说力和裁判的说服力,使法治精神通过裁判的阐述和宣示,透过神秘的专业面纱,穿越现实的错综复杂,关于香港事件的作文,为民众所感知、所信仰。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9]法律只有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才能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作为“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20],法官不仅是依法为当事人兑现公平正义的“裁判者”,更是通过司法裁判为全社会树立行为准则、传递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的“布道者”。特别是在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庭审活动在线直播的当下,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已经超越了个案的范畴,成为了面向社会的“法治公开课”。较之于一份干巴巴、冷冰冰的生硬判决,贯穿着人文情怀、富有哲理思辨并且分析透彻、谈言微中的优美判词显然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和信服,并且比教科书式的普法宣传更能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教化效果,社会公众也能从中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的尊严、温度和力量。但是,优秀的裁判不会是“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法官只有通过不断地调研积累,厚植法理修养、丰富自身阅历、开阔知识视野,并注重对本土文化、社情民意的洞察和了解,乱港事件的作文,才能在裁判中以通俗而又精妙的语言阐明事理、讲透法理,赵春华案件,让蕴含其中的法意旨趣力透纸背、直达人心,使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与司法的专业判断趋于一致,从而让人们从内心深处更加信赖法官、信服司法、信仰法治。

调研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此种“苦差”,看似劳心伤神,实则助益人的进步。尤其在调研的过程中,若在柳暗花明之时迎来了曙光、破解了难题、消弭了困惑、找到了路径、形成了观点,其所带来的精神愉悦和成就感则是无可替代的。有鉴于此,我们在人少案多矛盾较为突出、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依然组织开展了苏州两级法院首届司法实务学术征文研讨活动。得益于全市法院同仁特别是一线法官的积极参与,我们收到了数量可观的倾注着法官心智心血、有独到见解、质量上乘的调研文章;也得益于众多法学家和资深法官的鼎力相助,从中评选出了一批具有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的优秀调研成果。我们认为,始终保持对问题的求索意识,共同分享一个群体的智慧成果,进而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的点滴进步,应该是法院人不变的初衷和矢志不渝的追求。当然,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个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21]。囿于视野和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纰缪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是为序。

大年初二,我和弟弟一块到外婆家拜年。初春时节,刚刚下过一场小雪,虽说天气很冷,但我的心却是热乎乎的,尽管车行的速度很快,但我还是感觉这车速太慢,我恨不得马上就飞到外婆家。外婆家住在农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

徐清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同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

[1]【英】雷蒙德·瓦克斯:《法律》,殷源源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84页。

[2]金斯伯格(Ruth BaderGinsburg)大法官曾先后在罗格斯大学法学院(Rutgers UniversitySchool of Law)、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担任教授,赵春华案件结果,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大法官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担任教授,卡根(Elena Kagan)大法官曾先后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Chicago Law School)、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担任教授,戈萨奇(Neil M. Gorsuch)大法官曾在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Colorado Law School)担任法学教授。去年7月刚刚卸任的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大法官也曾在太平洋大学(University of thePacific)担任宪法学教授。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 (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6日)。

[3]张说:“法官与法学家”,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4]以苏州为例,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案件304253件,审执结261302件,全市法官人均结案357件,6家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超过400件。其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法官人均结案达529件。

【二】写好一篇散文应注意的。写好一篇散文要注意的事项很多,这是我在作家网上看了一个叫赵春华的作者写的一篇文章后的感觉。很多人把一般性的文章或学生的作文看成散文。一般性的文章还谈不上文学意义上的散文。

[5]【英】约翰·奥斯丁:《法律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6]谢晖:“法律的模糊/局限性与制度修辞”,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

[7]例如近年引起热议的“天津大妈气枪射击摊案”:2016年8月至10月,51岁的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以摆设气球射击摊位谋生。10月12日,她被巡警抓获,并当场被查获摊位上摆放的枪形物9支。经鉴定,其中6支玩具枪的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枪支的定义。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判决作出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公众普遍对经营一个司空见惯的射击摊竟被追究刑责感到难以理解。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赵春华犯罪行为危害较小,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较低,故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当庭释放。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改变了此前单纯以枪口比动能定罪的方式,而要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估。多位专家学者和多家新闻媒体表示,该规定的出台对防止司法裁判偏离公众认知将起到积极作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指出,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亦有类似规定,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任何法律问题,凡依本法文字或其解释有相应规定者,一律适用本法。法律未规定者,法院应依习惯法。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此过程中,法院应遵从公认的学理和惯例。”参见:《瑞士民法典》,戴永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第一篇】:走亲戚 大年初二,我和弟弟一块到外婆家拜年。初春时节,刚刚下过一场小雪,虽说天气很冷,但我的心却是热乎乎的,尽管车行的速度很快,但我还是感觉这车速太慢,我恨不得马上就飞到外婆家。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10]徐清宇:《裁判的力量》,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76-83页。

[11]《荀子》,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7页。

[1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页。

[13] 见《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

[1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5]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施行的一套以便利人民群众为宗旨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首创。该方式的主要特点包括:深入群众、调査研究、实事求是,手续简单、不拘形式、方便人民,审判与调解相结合,采用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博士在对国内外审判经验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手段的审判方法。该方法有利于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思维,有利于确立具有普适性的审判思路,有利于确立法院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审判管理模式。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简称。该纲要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发布,是指导人民法院未来五年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包括10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五五改革纲要”暨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纲要的起草非常注重提炼、挖掘各地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创新举措,推动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赵春华案件分析。如北京法院的集约化送达、上海法院的智能辅助办案、苏州法院的语音识别智能运用等源自基层、行之有效的探索实践,都被纲要纳入推广规划。”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6日)。

[18]苏力:《波斯纳及其他:译书之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0页。

[2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香港事件800字作文。

[2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香港事件时评作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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